關于印發《塔城地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塔行辦發〔2022〕5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各自治區級工業園區、塔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
《塔城地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實施意見》已經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塔城地區行署辦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塔城地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健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機制,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塔城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塔城地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較大火災事故;
(二)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
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森林、草原、鐵路、交通、民航、礦井地下部分、軍事設施和電力設備設施等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準確、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調查處理組織
第五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三日內,一般由事故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及時組織成立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較大火災事故由地區行署負責調查;
(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七條 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因傷亡人數變化導致火災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下級人民政府應當移送所有證據、資料。
第八條 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擔任,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組長負責主持調查組工作。
根據火災事故具體情況,調查組成員由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工會、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派人擔任,應當邀請檢察機關派人參加。
火災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等級,調查組應當及時邀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根據事故性質,適時成立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
對于復雜、疑難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受聘專家應當出具專家意見。
第九條 調查組下設原因認定組、責任分析組、綜合保障組、火災防控組等工作小組,每個小組應當配備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
第十條 調查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性質和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并對查處結果進行跟蹤;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實到位;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召開調查組成立會議,明確工作方向和重點,確定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適時組織召開案情分析會、重大事項決議會、新聞發布會等工作會議,及時掌握調查處理情況,研究解決問題和分歧,督促、指導各小組高效、有序開展工作;
(三)調查處理過程中出現分歧和問題,經協商無法達成統一意見的,根據多數人意見代表調查組作出結論性決定,也可以根據需要,報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決定;
(四)對向人民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的有關信息等進行審定簽發。
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組長的調度安排,高效協作、密切配合,高質量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原因認定組由消防救援、公安、住建部門等人員組成,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擔任,具體職責:
(一)按照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小組工作方案;
(二)查明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原因、起火經過和火災發生、擴大蔓延的原因和經過,查明傷亡人數及傷亡原因,統計直接經濟損失;
(三)查明滅火救援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查明建筑建造、布局、結構、使用功能等基本情況;
(五)提出對火災事故性質的初步認定意見;
(六)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七)形成小組調查報告,提交調查組審議;
(八)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責任分析組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住建、市場監管、公安、工會等部門人員組成,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擔任,具體職責:
(一)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小組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場所)的證照辦理、使用經營、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三)查明建筑消防、供暖、通風、空氣調節、電氣等設施設置、運行情況;
(四)查明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情況;
(五)查明有關人民政府、行業部門、基層組織以及公職人員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提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和對責任者處理的初步意見;
(七)從管理方面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八)形成小組調查報告,提交調查組審議;
(九)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綜合保障組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組長由應急管理部門人員擔任,具體職責:
(一)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小組工作方案;
(二)籌備各類工作會議,撰寫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三)對調查組工作提供綜合協調和后勤保障,定期收集、匯總各小組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向調查組組長匯報;
(四)監測輿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五)調度、存儲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資料;
(六)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七)起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提交調查組審議;
(八)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火災防控組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人員組成,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擔任,具體職責:
(一)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小組工作方案;
(二)根據原因認定組、責任分析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研究制定具體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等,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嚴格落實;
(三)定期向調查組組長匯報整改情況。
第十六條 調查組成立后,應當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火災事故線索。
第十七條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組長的調度安排,高效協作、密切配合,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發布火災事故有關信息。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調查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火災事故有利害關系;
(三)可能影響火災事故公正調查處理的其他情形。
調查組成員的回避由調查組組長決定,調查組組長的回避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決定。
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發現調查組成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二十條 調查組應當依法依規調查與火災事故有關的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基層組織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具體調查工作由責任分析組組織實施:
(一)查明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火災事故涉及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火災風險評估等方面是否存在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等問題;
(二)查明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火災事故涉及的消防安全行政審批、消防監督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執行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三)查明基層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火災事故涉及的防火安全檢查、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消防宣傳教育、義務消防組織建立等方面是否存在履職不到位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 原因認定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火災原因認定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調查詢問、現場勘驗、視頻分析、技術鑒定、現場實驗等調查取證工作。
原因認定組可以根據火災事故調查需要,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人員協助調查。專家或者專業人員協助調查火災出具的專家意見,可以作為火災事故認定的證據。
第四章 火災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組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基層組織和個人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其復印件移交有關部門(單位)處理:
(一)存在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三)涉嫌行政違法行為的,移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與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實、性質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以及責任追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當加強協調溝通。必要時,可以就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聽取人民法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組成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移送有關部門(單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他人錯誤認定或者故意錯誤認定起火原因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違反規定采取調查處理措施的;
(四)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處理工作,以權謀私的;
(五)違反回避等程序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 調查組應當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人民政府批準,最長可以延長六十日。
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概況?;馂氖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火災損失、火災事故等級、調查組成立情況等;
(二)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馂氖鹿拾l生單位、成立時間、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經營范圍、證照手續、勞動組織、工程建設、布局結構、使用功能、運營管理等情況,與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關系的相關單位概況等;
(三)火災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置情況?;馂氖鹿拾l生經過以及自救互救、應急救援、醫療救治、善后處置情況等;
(四)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五)火災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起火原因,火災蔓延擴大的原因,造成人員傷亡的原因,火災事故是否屬于責任事故等;
(六)火災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等;
(七)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及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基本情況,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等;
(八)火災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整改和防范措施等。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名。對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 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復。
第二十九條 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實施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六章 整改評估
第三十一條 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后的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成立評估組,對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評估,具體工作可以由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
評估結束后,評估組應當形成評估報告,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三)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存在的問題及工作建議;
(五)評估意見。
評估組成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名,并附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對不履行職責導致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基層組織和個人,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督辦、約談等方式督促落實,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十五日、六十日內(含本數)期限的規定是指自然日,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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