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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3-03-01 點擊:
      索 引 號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0100000013 發布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公開日期 2023-03-01
      主題分類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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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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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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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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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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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了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勵引導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推進質量強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新疆質量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授予在創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廣先進質量理念、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組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

      第三條新疆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愿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申報組織負擔。

      新疆質量獎評審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由自治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顚S?。

      第四條新疆質量獎設質量獎、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

      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10個組織。

      第五條新疆質量獎對申報組織分類確定評價標準,參照中國質量獎評價標準執行。國家未制定評價標準的由辦公室制訂評價依據,經自治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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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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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自治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新疆質量獎的領導工作,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審議、提出擬授獎組織名單。

      第七條辦公室負責新疆質量獎評審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新疆質量獎評審規則、評價依據;

      (二)組織實施新疆質量獎的申報、評審、表彰工作;

      (三)組織開展新疆質量獎的宣傳、推廣、培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組織建立評審專家隊伍,負責評審專家的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五)處理與新疆質量獎評選表彰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業、本轄區內申報組織的審核推薦、異議調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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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評審與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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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申報新疆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正常運營5年以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領域的組織正常運營3年以上);

      (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和失信記錄;

      (四)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居全區同行業前列;

      (五)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廣價值。

      第十條鼓勵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積極申報。

      第十一條新疆質量獎評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通知。在評審年度,由辦公室發出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公開發布。

      (二)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將申報信息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將申報材料報送至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注明。

      (三)審核推薦。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以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并對經審核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出具審核推薦意見,并與申報材料一并送辦公室。

      (四)資格審查。辦公室應當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申報和審核推薦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進行資格審查,并將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組織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形成新疆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材料評審。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辦公室應當組織建立材料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意見,確定進入陳述答辯的申報組織名單。

      (六)陳述答辯。辦公室應當組織建立陳述答辯評審組,組織進行陳述答辯,形成陳述答辯評審意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名單。

      (七)現場評審。辦公室應當組織建立現場評審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意見。

      (八)審議。辦公室應當根據評審情況形成評審報告,報送自治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投票產生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九)審定。對列入獲獎建議名單的申報組織,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辦公室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新疆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對申報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辦公室提出,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注明住所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送被異議組織的審核推薦單位進行異議調查。被異議組織的審核推薦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書面報辦公室。辦公室經過審議,對異議情況作出認定,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通報審核推薦單位。

      異議審查期間,不影響有異議的申報組織參加評審。異議內容查證屬實且屬于申報條件禁止性規定的,取消申報組織參評資格。

      第十四條新疆質量獎的獲獎組織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表彰決定,并頒發證書、獎牌。

      第十五條質量獎獲獎組織在獲獎后5年內不得重復申報,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可以重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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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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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獲獎組織應當積極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績效水平;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義務,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促進全區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條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行業、本轄區的獲獎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并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獲獎組織使用新疆質量獎榮譽開展自身宣傳時應當表明獲獎年份,不得將新疆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申報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獲獎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條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參與新疆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

      參與新疆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參與新疆質量獎評審、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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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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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各地(州、市)建立政府質量獎獎勵制度。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13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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